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此车194条违法未处理!江西警方曝光!

新法治报 2022-12-25
 为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,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,保持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,根据省公安厅交管局统一部署,抚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持续开展宣传警示曝光行动。
本次重点曝光2022年6月的突出违法车辆、典型事故案例、事故多发路段、风险运输企业和终生禁驾人员名单(简称“五大曝光”)。

突出违法车辆


事故多发点段


终生禁驾名单



风险运输企业



典型事故案例一
一、事故概况
2022年06月21日13时16分左右,夏某将停放在金凤大道尚学府路段的无牌四轮电动车车门打开时,撞到祝某驾驶的赣FA***2二轮电动车,造成祝某受伤,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。

二、事故成因分析
当事人夏某的行为违反了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》有关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 乘坐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:
“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”之规定,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,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;
当事人祝某驾驶非机动车正常行驶,不负本次事故责任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》第九十一条及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》第六十条之规定,认定当事人夏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,当事人祝某不负本次事故的责任。


典型事故案例二
一、事故概况
2022年06月20日17时40分,彰某驾驶车牌号为浙C***HJ 的小型客车沿文昌大道由北向南方向行驶,行驶至文昌大道贸易广场叉路口右拐李驶出道路时,与同向右侧赵某某驾驶的赣FA4***0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,造成赵某某受伤,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。

二、事故成因分析
当事人彭某的行为违反了《江西省实施<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>办法》有关“机动车进出道路时,应当让在道路上正常行驶的车辆、行人先行”之规定,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,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。
当事人赵某某驾驶非机动车没有造成本次事故的违法行为,不负本次事故的责任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》第九十一条及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》第六十条之规定,认定当事人彭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,当事人赵某某不负本次事故的责任。

 宣传警示曝光行动的目的是充分发挥宣传的教育作用、曝光的警示作用、舆论的倒逼作用,努力实现交通安全知识知晓率明显上升、重点人群点对点到达率明显上升,营造浓厚的宣传氛围和良好的舆论环境。

 同时,抚州公安交警也将扎实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集中整治行动,及时跟踪问题整改,跟进公布最新进展,实现全市道路交通事故预防“减量控大”总目标,全力维护社会大局稳定和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平稳,确保城市道路安全、畅通、有序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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内容来源:抚州交警编辑:熊玮校对:王小明点击在看,让更多人看到↓↓↓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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